荊楚網(湖北日報網)訊(通訊員 吳麗芬)近日,拿到事故賠償款14萬余元的徐某如釋重負,冒著酷暑再次來到大冶市殷祖法庭,向案件一審承辦法官胡國艷送錦旗,感謝法官“辦案神速、執(zhí)法如山”。
2019年12月5日18時許,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行駛至316國道劉仁八鎮(zhèn)某施工路段時,因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在該路段堆放施工所需砂石等材料,且未設立警示標志,造成徐某駕駛電動車側翻受傷。
傷后,徐某先后被送往大冶市人民醫(yī)院、武漢明州康復醫(yī)院、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(yī)學院附屬同濟醫(yī)院、大冶市劉仁八衛(wèi)生院住院治療,診斷為:閉合性顱腦損傷重型、硬膜下血腫、多發(fā)顱骨骨折、手術后顱骨缺失。
經司法鑒定:徐某閉合性顱腦損傷術后遺留右側顳葉軟化灶形成、右側顱骨部分缺失,其傷殘綜合評測指數12%。徐某認為事故系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所致,遂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43萬余元。訴訟中,被告辯稱其并未在事發(fā)路段堆放材料且原告無證駕駛發(fā)生事故,請求駁回原告徐某訴訟請求。
殷祖法庭庭長胡國艷承辦該案后,認真查閱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、訊問筆錄、司法鑒定意見書等案卷材料,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未果,遂及時開庭審理,依法查明案件實事。
一審判決認為,因被告未設置警示標志導致原告駕駛電動車與堆放的施工材料發(fā)生碰擦側翻,致原告受傷的事實,證據充分,應予認定。被告作為施工單位,在施工過程中未盡到清理、防護、警示等義務,應承擔一定的責任。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,在未佩戴安全頭盔情況下擅自駕駛無號牌兩輪電動車在道路上行駛,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。故認定原告承擔40%責任,被告承擔60%責任。結合原告損失實情和法律標準,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4萬余元。
一審判決后,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向黃石中院提起上訴,請求撤銷一審判決,改判其不承擔賠償責任。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,某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,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“證據意識不強,導致自己被動,也給法官造成了困難?!毙炷臣拥卣f,“感謝胡庭長認真細致,明察秋毫,不然這么多損失我真不知道該怎么辦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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